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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里,诉讼时效该如何准确认定

编辑:商达小编 点击:0 发布时间:2025-03-09

民间借贷纠纷里,诉讼时效该如何准确认定?又该如何认定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接下来,要账公司小编将为您详细剖析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的认定标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纠纷里,诉讼时效该如何准确认定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的认定标准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某种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时间,从而引发特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作为一种能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因其时间的流逝并非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故而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范畴。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一般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这两种制度。其中,一般诉讼时效时长为两年;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为 1 年,长期诉讼时效则为 20 年。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通常适用两年的时效制度,即从借贷合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两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

然而,并非所有民间借贷案件都仅适用这一普通时效规定。在实践中,大量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屡见不鲜。对于这类纠纷的诉讼时效,若符合《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的条件,可适用长达 20 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而非一般的两年时效。这是因为若不如此,既不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初衷相悖,有失公平原则。但若无期限借贷合同在超过 20 年诉讼时效后才提起诉讼,债权人便会丧失胜诉权。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因借贷合同是否有期限而存在不同情形。对于有偿还期限的借贷合同,借款到期后,若借款人未返还借款,而贷款人明知债权到期且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却未积极追索权利,这种情况便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也就是说,自明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若两年内未主张权利,应认定为超过诉讼时效。而对于无期限的民间借贷,通常以贷款人知晓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原债务便转化为自然债务,不再具有强制执行力。

鉴于民间借贷纠纷自身的特性,众多民间借贷案件常因时效问题产生争议。我们认为,在认定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时,应秉持有利于债权人利益解释的原则。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行为的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 年 1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42 次会议通过,自 1999 年 2 月 16 日起施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4 条、第 90 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由此条规定可知,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可视为借款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是对偿还原债务的一种认可,这使得债务从自然债务转变为可强制执行的债务。尽管此批复主要针对信用社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案件,但我们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同样应当适用这一原则。在民间借贷纠纷里,经常出现债务人在借款已过时效后,经债权人追索,通过书面签字等形式重新认可债务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形,也应认定为债务人自愿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此时,若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便具备胜诉权。

在分期履行的借贷合同中,分期偿还债务是借款合同履行的重要方式。由于诉讼时效制度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在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况下,分期履行借贷纠纷中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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